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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下班后騎電動車去吃飯路上摔傷是不是工傷?
2016年7月16日,陳一龍入職湛江某裝飾工程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人社局經(jīng)過調查核實后,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一審判決:不是工傷!
本案中,陳一龍是在上午下班后去吃午飯途中受到傷害,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亦非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傷,因此不符合上述帝(三)項和帝(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同時,由于陳一龍未提交其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證據(jù),因此也不符合上述帝(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員工:作為正常的自然人,吃飯是一種必然的生理需求,法律沒有規(guī)定吃飯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按照人身、生理的需求,應該屬于工作時間內。
二審判決:不是工傷!
二審法源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帝十四條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據(jù)此認為其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也并非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傷,且其受傷也不屬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故對陳一龍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高院裁定:不是工傷!
人社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原審法源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再審申請人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理解有誤,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駁回陳一龍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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