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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案例:“視同工傷”條款的理解適用
本院認為,結合管惠琴的申請再審理由和原審判決主要內容,本案應審查的焦點問題是,易浩忠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帝一款帝一項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帝一款帝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guī)定的正確適用,應當首先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四條的關系,二者雖然都是關于職工工傷構成要件的具體規(guī)定,但側重有所不同。
第十四條側重強調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傷亡,該類傷亡的發(fā)生與工作有直接關系,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因工傷亡,而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因工傷亡是基于擴大職工權益保障范圍的目的,將部分與工作沒有直接關聯(lián),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予以保障的傷亡,視同為工傷。
因視同工傷屬于通常意義上因工傷亡之外的擴大保護,故對視同工傷的判定,應當嚴格掌握,不宜對視同條件隨意擴大解釋,不合理擴大視同工傷的保護范圍。具體而言,在對因突發(fā)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上,應當從嚴適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疾病突發(fā)和48小時內死亡四個重要條件,尤其是疾病發(fā)生的時間和地點是否屬于日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或者特殊情形下合理延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綜上,管惠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樶高人民法源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帝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管惠琴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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