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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住房公積金屬法定義務(wù),補繳不受時效限制!
班禪公司于1988年8月6日成立,性質(zhì)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nèi)合資)。
2017年3月,公司員工龍小萍、孔小娣、余小珍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申告,要求公司為龍小萍、孔小娣各補繳在職期間(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欠繳的公積金,為余小珍補繳在職期間(2006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欠繳的公積金,龍小萍、孔小娣、余小珍并提交《勞動合同》等證據(jù)材料證明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時間。
2017年4月15日,住房公積金中心向公司送達《關(guān)于職工反映住房公積金問題的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三十天內(nèi)理順龍小萍、孔小娣、余小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xù),如實登記龍小萍、孔小娣、余小珍工資收入和每月應(yīng)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所欠龍小萍、孔小娣、余小珍的住房公積金。
一審法源:繳存住房公積金屬法定義務(wù),責令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受時效限制
案件爭議焦點之一為公司是否需為三員工補繳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本案另一爭議焦點為龍小萍、孔小娣、余小珍的申告是否已超過申告時效。
綜上,法源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補繳住房公積金義務(wù)不因勞動者已退休而免除,不受2年時效限制
二審法源認為,綜合訴訟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公司為龍小萍、孔小娣、余小珍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故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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