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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雇賠償金需雙封頂嗎?
華雄于2005年1月入職東吳公司,公司于2019年1月違法解除與華雄的勞動合同。現(xiàn)華雄要求東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華雄被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3萬元(同期,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132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責任,但不同于經(jīng)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實踐中對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一直存在爭議。
首先,我們來看下《勞動合同法》中,對賠償金是怎么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法》第47條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迾岣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可見,賠償金應以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確定。鑒于華雄的月平均工資已高于市平工資的三倍,故其月工資已觸及封頂線,應按市平工資的三倍,即21396元計算。這點在實踐中,并無多大爭議。
至于工作年限,由于華雄入職于2008年以前,且其月平均工資已高于市平工資的三倍,故其可享受的經(jīng)濟補償年限也已觸及封頂線,即樶高不超過十二年,相對應的,其賠償金也應按不超過24個月工資的標準確定。
故,筆者較為贊同第二種意見,華雄可得到的賠償金應為7132×3×24=513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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