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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工傷嗎?
馬榮于2014年6月入職南京達江公司,其工作時間為8時至16時,公司食堂中午為員工提供午餐,員工中午就餐后應回到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無午休時間。
2016年7月13日上午,馬榮因弟弟來了,馬榮向車間主任請一個小時假中午與弟弟一起吃飯。
同日11時30分許,馬榮在前往與弟弟飯局途中,在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焦靜部門認定馬榮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一審發(fā)源:請假后外出吃飯,并非通常意義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職責,不能認定為工傷
馬榮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向車間主任請假后外出參加其弟弟宴請,并非通常意義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帝十四條帝(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故馬榮請假外出赴宴途中受到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發(fā)源:在公司設有食堂并提供午飯的情況下請假外出吃飯,不屬一般社會常識中的下班途中
馬榮外出目的確實是與其弟弟吃飯。盡管中午吃飯屬于生理的正常需求,但在公司設有食堂并提供午飯的情況下請假外出赴宴,顯然不屬于一般社會常識中的下班途中。
高院再審:受傷雖然是交通事故所致,但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馬榮請假外出就餐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其個人行為。因此,人社局認為馬榮于2016年7月13日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帝十四條、帝十五條規(guī)定,不屬于工傷認定的情況,不予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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