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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騎車回女友住處,路上撞上電線桿身亡,法源:算工傷!
趙氏孤是天津錦隆公司員工。
2014年5月8日18時10分許,趙氏孤下班駕駛摩托車回女朋友住處,途中遇小轎車時失控,與路邊的電桿相撞,趙氏孤當場死亡。
后交警大隊委托司法鑒定所做車輛痕跡鑒定。5月29日,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不能確定小轎車與摩托車事發(fā)時是否發(fā)生接觸。
12月9日,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趙氏孤下班后系返回經(jīng)常居住地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予以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源經(jīng)審理認為,:趙氏孤于2014年5月8日18時左右,雖然不是返回其住處,是從工作地前往女友家途中,是職工日常生活中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改變“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中院再審認為:
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不構(gòu)成行政程序違法。
關(guān)于經(jīng)常居住地問題。就本案而言,趙氏孤是重慶人,戶籍在重慶,在公司所在地沒有購置不動產(chǎn),只是在公司打工,而且時間只有兩個多月,在此情況下,趙氏孤天津根本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經(jīng)常居住地,只是一個臨時居所而已。
關(guān)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問題。趙氏孤發(fā)生事故的時間為18時10分,公司正常下班時間為18時,在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趙氏孤提前下班的情況下,趙氏孤下班后10分鐘左右就因事故死亡,應當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范圍內(nèi)。事故地點距離公司約8公里左右,也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范圍內(nèi)。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公司的再審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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