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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下班去同事家午休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屬工傷?
羅小妹于是陽江某家具廠員工。公司規(guī)定員工的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8時。羅小妹生前租住在出租屋。
2016年6月23日上午,羅小妹到公司上班。當日11時55分左右,羅小妹與同事付小兵等人一同下班離廠,并與付小兵的妻兒梁小妮、付小航一同搭乘付小兵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回付小兵家中午休。
當日12時2分左右,因摩托車輪胎爆裂,車輛失控倒地,羅小妹倒地頭部嚴重撞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經(jīng)交警認定,羅小妹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陽江人社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羅小妹屬工傷。
公司仍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源:羅小妹選擇到離公司近的同事家中午休,符合常理,屬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源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公司在工傷認定階段及訴訟中均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事發(fā)當日下午羅小妹不需要上班的事實,法源認為,羅小妹基于回住所的路程較回付小兵住所路程遠,而選擇到其親戚付小兵家中午休,符合常理。
法源認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限于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羅小妹為方便下午上班,在上午下班后選擇到離工作單位較近的親戚兼同事家中休息,人社局認為該路線屬于合理時間內(nèi)的其他合理路線,從而認定羅小妹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屬于下班途中,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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