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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單方辭退工傷職工嗎?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后,可能會導致暫時或永久性無法工作,工作能力和水平無法恢復到過去,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工作需求,創(chuàng)造相應的效益。那么,用人單位能單方辭退工傷職工嗎?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
同時,經(jīng)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3)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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