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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擅自離職,要賠公司一個月工資嗎
馬行空于2015年7月15日入職揭陽一汽車配件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馬行空在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的情形下擅自離職。
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馬行空送達《自動離職通知書》,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請求馬行空賠償公司為完成其工作的額外支出19305元。
馬行空辯稱其因為當時家里有事,且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只是口頭跟班長提出離職就離開公司。
一審法源:馬行空離職并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本院酌定一個月工資的損失
法源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wù)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馬行空離職并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馬行空擅自離職后,公司安排其他員工完成馬行空的工作,公司為此支出了工資及加班費,馬行空應(yīng)當賠償,一審酌定一個月工資合理合法!
鑒于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馬行空擅自離職給其造成的損失金額為19305元,勞動者應(yīng)賠償?shù)膿p失大致應(yīng)與其一個月工資或用人單位聘用其他人員頂替其工作30天所應(yīng)支付的報酬相當,一審法源參照馬行空離職前月平均工資酌定馬行空應(yīng)賠償公司的損失為一個月工資即429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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